无论是从国外学成归来的中国留学生,还是希望到中国内地学习中文的外国留学生,他们均需在中国使用外国学历、学位文书。为此,本文主要就外国学历、学位申办中国领事认证的法律意义与一般途径提示如下:
一、外国学历、学位申办中国领
事认证的法律意义
(一)从广义上讲,中国领事认证是指中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构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亦称中国外交认证。根据现行做法,中国领事认证或中国外交认证机构包括:中国外交部领事司,中国外交部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地方外办”),中国外交部驻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
(二)从狭义上讲,中国领事认证或中国外交认证,是指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驻在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申请,依中国法律规章确认并证明外国文书上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其基本原则是辖区原则和合法原则。所谓辖区原则,是指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只为由本领区内驻在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盖章及其官员签名并欲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所谓合法原则,是指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违反中国和驻在国法律,不许出现“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等字样。
(三)根据国际惯例,领事认证或外交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所接受,不致于因怀疑该文书上的签名或者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在另一国的法律效力。目前,如外国学历、学位文书欲送至中国内地使用,均应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申办领事认证。在这个关键环节上,中国领事认证或中国外交认证的作用是,使有关外国学历、学位文书在中国内地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国学历、学位申办中国领
事认证的一般途径
根据上述中国领事认证的定义,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驻在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可应自然人的申请并依照中国法律规章,确认并证明外国学历、学位文书上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属实,以便其在中国内地合法使用。为此,外国学历、学位申办中国领事认证的一般方式与途径可分为:
(一)从申办驻在国公证认证手续上讲。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对欲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学历、学位文书,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公证或证明;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对欲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学历、学位文书,应先经公证机构或证明机构进行公证或证明,然后由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但无论驻在国法律如何规定,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为其确认并证明的最后一个印章和签名,通常就是驻在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其官员的签名。
(二)从申办中国领事认证手续上讲。对在外国获得学历、学位并准备到中国内地居住、学习或工作的自然人来说,他们可以本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申办有关学历、学位文书的领事认证。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为有关学历、学位文书申办中国领事认证,需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经驻在国有关当局公证认证的学历、学位文书。如果自然人委托他人申办相关手续,除需出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经驻在国有关当局公证认证的学历、学位文书外,还需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